江苏省远程视频公证规程(试行)
(2020年2月21日江苏省公证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远程视频公证服务,进一步解决特殊当事人的办证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公证程序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涉及的远程视频公证,仅指在江苏省远程视频公证系统移动端申请并全程在线办理的公证事项,不包括其他公证信息系统的在线服务。
第三条 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以下远程视频公证事项:
(一)不涉及处分财产的委托;(二)夫妻之间或父母与子女之间处分财产的委托;(三)不涉及转移、放弃权利的声明;(四)不涉及处分财产、转移或放弃权利等文书上的签名;(五)经江苏省公证协会认可的其他公证事项。
第四条 办理远程视频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开展远程视频公证所需的证明材料,包括:住所地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权利凭证等;(三)公证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 办理远程视频公证,申请人应当按照江苏省远程视频公证系统移动端的具体操作流程,进行身份验证、接受询问、进行电子签名等。申请人要求公证证明手工签署文件的,应将委托书、声明书等文本原件直接邮寄给承办公证员。
第六条 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具体的公证事项分别审查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身份是否真实;(二)申请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申办的公证事项是否真实、合法;(四)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申请人提供手工签署的委托书、声明书等纸质文件的,应根据电子数据核对纸质文书内容及签名。
第七条 公证员办理远程视频公证,应当亲自对申请人进行视频询问,重点询问申请人的身份、意思表示等情况;当事人应当向承办公证员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有关情况。
第八条 公证机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出具纸质公证书或电子公证书,也可同时出具纸质公证书和电子公证书。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符合公证文书制作规范。
第九条 承办公证员应制作纸质公证卷宗,将申请表、询问笔录等从江苏省远程视频公证办证平台打印后归档,同时备注数据电文原件的查询方式。
第十条 本规程由江苏省公证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点施行,试点结束时间由江苏省公证协会另行决定。